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3號聲請人 蔡天佑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3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邁達康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股票│1│1000││├─┼───────────────┼──────────────┼────┼───┼────┼───┤│2│邁達康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