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原告 蔡政璜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告 賴信成三禾展廣告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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