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司調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政利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彰化縣○○鎮○○段○○○○號
土地,於民國94年6月20日向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登記,
設定新台幣1,5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相
對人 施玲玉 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核其法
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
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
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
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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