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警局報案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台端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日到期日」民國93年
6月17日,是否有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警局報案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台端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日到期日」民國93年
6月17日,是否有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