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89號
原 告 洪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主張被告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18元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