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89號
原   告  洪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主張被告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18元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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