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28日上午11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南投縣○○鄉○○村○○○路○號乙○○之住處時,見無人注意,而於同日下午1時許,先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1把(未扣案),破壞該處1樓鐵窗後,再由鐵窗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份未據告訴),入內竊取被害人乙○○所有、現金部份包括新台幣約5、6000元、紐西蘭幣約110元、人民幣約1000元、美金70元及數位相機1台等物,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上開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於9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於99年2月7日死亡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各1份附於本院卷可證,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