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98號原告 翟相貴 訴訟代理人張 昱裕 律師被告 孫世芳
孫世豪 孫世芬 孫世傑 孫安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