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建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建清於民國9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
,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17,396元正未給付,
(其中4,522元為本金,12,87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建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466,285元正未給付,其中125,183元為消費款;341,10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