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原告A被告 游永銘 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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