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48號原告 陳慶星 被告 許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000年00月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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