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告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上列原告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瑞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零玖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又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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