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29號

原告 張麗雲

訴訟代理人 魏乘曜

被告翔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仙

被告 陳俊堯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宏絃

李佩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9日16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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