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29號
原告 張麗雲
訴訟代理人 魏乘曜
被告翔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仙
被告 陳俊堯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宏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9日16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