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

聲請人 杜宜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商永程黃舒湘 間消費借貸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其應給付相對人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8,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638,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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