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16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仁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或準備書狀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柯麗香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