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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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16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仁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或準備書狀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柯麗香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江柏翰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1 年度 嘉簡 字第 616 號裁定(111.09.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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