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原告 寸慶松 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 律師
蔡佩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宇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為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固免納裁判費,但本件移送民事庭後,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聲明請求金額,超過移送前請求範圍者,超過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590,934元,嗣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追加擴張請求金額,請求被告再給付4600萬元及遲延利息,此追加擴張部分非屬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追加擴張部分,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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