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醫療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告 林孟育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旻鑫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