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告 江宗縈 即易聖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