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31號原告 石煥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曼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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