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馮玉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吳靖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詳列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7,260元之計算式(含各筆金額收取退還原因),併提出債權文件。
二、另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尚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之繳納罰鍰通知,若欲併為請求,請提出繳費收據證明。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買賣標的物K3-0379車號小客車之車行車執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