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洪啟 和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勇助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