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邱姿綾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鐘信雄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
(二)請補繳相對人鐘信雄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