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蕭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本錡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路○○巷○○號及苗栗縣○○鎮○○里○鄰○○路○○巷○○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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