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陽順來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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