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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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3號原告 王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順來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