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 唐守義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美滿家有限公司?如是,目前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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