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79號聲請人 黃許春子 關係人 黃郁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黄清源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黄清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許春子(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黄清源之監護人。
三、指定黃郁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黄清源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子黄清源於民國110年7月7日因急性心肌梗塞送醫急救,現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代黄清源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黄清源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黄清源之弟黃郁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黄清源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黃郁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診斷證明書。
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⒌親屬會議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二)黄清源因腦病變,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黄清源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黄清源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黄清源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黄清源之弟黃郁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