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9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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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三七號
聲請人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澤文博 訴訟代理人 徐慧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柒萬捌仟陸佰叁拾│TC000一八九││││份有限公司│行││肆元│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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