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一四號
聲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鄭順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權利申報期間為二十一個月,參附表編號一)、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權利申報期間為二十二個月,參附表編號二)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本票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艾瑞克企業(股)公│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七八四三三八│○○三七│一萬六千四百七十│八十八年八││││司負責人: 徐季欣 │支庫││三一六│五元│月二十日││├─┼─────────┼─────────┼──────┼────┼────────┼─────┼──┤│2│艾瑞克企業(股)公│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七八四三三八│○○三七│一萬六千四百七十│八十八年九││││司負責人:徐季欣│支庫││三一七│五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