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一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0││貳佰玖│貳拾玖萬│││││三─一至八三-ND-000六││拾柒│柒仟│││││二五九九九-六│││││├─┼───────────────┼──────────────┼────┼───┼────┼───┤│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壹│ 陸佰 陸拾│││││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