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徐茂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信用貸款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並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兩造間「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三件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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