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嘉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469號、偵緝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嘉慶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蕭嘉慶因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名犯嫌重大,且所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未遂罪嫌,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再就其所涉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故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8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洪瑋嬬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