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申淑敏 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
劉玉雯 律師被告 宋棋永
鄭佳銘 仲美煤氣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榮興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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