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高炳偉 被告 張聖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0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6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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