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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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醫療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 劉姿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仙杜瑞拉 整形外科診所、 楊舒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3,0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