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聲請人黄 永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騏庠陳松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黄」永海或「黃」永海?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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