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志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志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貴院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3號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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