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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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王世昌
陳怡君 被告 陳穎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