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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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王重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較原分配表所增加之分配金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