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謝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佳蓁於民國93年6月7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034,676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佳蓁│自起息日民國│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501742││96年1月10日│8月31日止││││元││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謝佳蓁│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02827││2月28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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