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9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盈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盈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提款卡及密碼」更正為「提款卡」;證據及所所犯法條欄一、編號四、證據方法欄位編號2「奇摩網站列印畫面」予以刪除;另附表編號三、遭詐騙經過欄位第1行更正為「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日13時28分許前之某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柯盈宏將其申辦之國 泰世華 銀行、玉山銀行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哥財」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 廖芳儀 、 謝宜芳 、 黃玉玲 、 柯麗評 、 蕭文乾 、 陳杏華 、 洪豪駿 、 楊瓊慧 、 鍾心瑜 及被害人 蔣曉 芳、 何東 錡、 洪嘉亨 、 蕭雅 汝、 賴雅梅 、 方旭 強等15人施以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被告上開帳戶內,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幫助之正犯所詐騙之告訴人黃玉玲,係於民國100年9月26日13時28分許、同年月27日8時39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2,000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被告之玉山銀行帳戶,時間、場所均屬密接,故被告幫助之正犯2次詐取告訴人黃玉玲財物之行為,既於密切之時間、空間實施,並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又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5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成年且自稱碩士畢業,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率爾提供帳戶資料予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除造成前揭被害人因而受有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行為實有可議之處,復考量其僅於96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施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尚可,另斟酌前揭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5人受騙之金額(共計為23萬9,350元),兼衡其犯後未能坦認犯行之態度、自稱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與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6504號被告柯盈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盈宏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以逃避追查,竟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0年9月19日12時許,將其所開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郵寄方式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哥財」之成年男子,並傳送簡訊告知對方密碼,以供不詳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財物之用。嗣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廖芳儀等人, 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被害人、匯款時間、遭騙方法及金額均詳如附表)。嗣經廖芳儀等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廖芳儀、謝宜芳、黃玉玲、柯麗評、蕭文乾、陳杏華、洪豪駿、楊瓊慧、鍾心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柯盈宏於警詢時之│坦承其在網路上與對方約定│││供述。│以每本帳戶2000元之代價,││││將上開帳戶租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當時││││缺錢,對方保證不是詐騙集││││團,說是正當網拍生意,不││││會有風險,且我有去求籤,││││籤詩表示不會騙人,所以我││││就相信了云云。│├──┼──────────┼────────────┤│二│1.告訴人廖芳儀於警詢│告訴人廖芳儀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存摺明細影本、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三│1.告訴人謝宜芳於警詢│告訴人謝宜芳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帳戶往││││來明細、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四│1.告訴人黃玉玲於警詢│告訴人黃玉玲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京城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奇摩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五│1.告訴人柯麗評於警詢│告訴人柯麗評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存摺明││││細影本、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六│1.告訴人蕭文乾於警詢│告訴人蕭文乾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露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七│1.證人即被害人 蔣曉芳 │被害人蔣曉芳遭詐騙匯款至│││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被害人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八│1.告訴人陳杏華於警詢│告訴人陳杏華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存款明││││細查詢資料、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九│1.告訴人洪豪駿於警詢│告訴人洪豪駿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列印畫面各1份││││。││├──┼──────────┼────────────┤│十│1.證人即被害人 何東錡 │被害人何東錡遭詐騙匯款至│││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被害人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十一│1.告訴人楊瓊慧於警詢│告訴人楊瓊慧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 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十二│證人即被害人洪嘉亨於│被害人洪嘉亨遭詐騙匯款至│││警詢時之證述。│被告帳戶內之事實。│├──┼──────────┼────────────┤│十三│1.告訴人鍾心瑜於警詢│告訴人鍾心瑜遭詐騙匯款至│││時之指訴。│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告訴人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十四│1.證人即被害人 蕭雅汝 │被害人蕭雅汝遭詐騙匯款至│││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被害人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十五│1.證人即被害人賴雅梅│被害人賴雅梅遭詐騙匯款至│││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被害人提出之存摺明││││細影本、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各1份。││├──┼──────────┼────────────┤│十六│1.證人即被害人 方旭強 │被害人方旭強遭詐騙匯款至│││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帳戶內之事實。│││2.被害人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十七│被告前開國泰世華銀行│1、本件2帳戶均係被告所有│││、玉山銀行之開戶資料│之事實。│││表及交易明細各1份。│2、各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二、被告柯盈宏雖以前詞置辯,惟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收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且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關係親密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難認有自由流通之理由,縱使在特殊情況下,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衡諸常情,亦必深入瞭解用途並評估風險後,方會提供使用;況以電話佯稱親友急需借貸或恐嚇欠地下錢莊錢被綁架或其他類似之不法犯罪集團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遂行犯行,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再三披露,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為一般人日常生活上所應有之認識。職是之故,如遇有徵求他人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者,不論為買受或承租,衡情客觀上應可預見其目的係在供不法使用,以避免其身分曝光,防止司法警察機關追查,而本件被告因圖金錢之利,而將其所有之銀行帳戶,約定以每個帳戶2000元之價格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等情,業如前述,則被告就該集團嗣後將其提供之上開帳戶供作詐欺取財之用,並藉以規避查緝等情,應有預見之可能,且不違反其本意,被告自有幫助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被告上揭所辯,顯與常情有違,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被告柯盈宏於幫助他人為詐欺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帳戶供人不法使用,但未參與詐欺犯行構成要件之實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犯罪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係幫助犯,請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1幫助行為,同時提供上開2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侵害告訴人廖芳儀等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檢察官陳俊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經過│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新台幣)││├──┼────┼────────┼─────┼─────┼─────┤│一│廖芳儀│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3│1萬5000元│被告前開國││││100年9月19日15時│日17時52分││泰世華銀行││││46分許,在奇摩網│││帳戶││││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IPHONE手機之訊│││││││息,適有廖芳儀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二│謝宜芳│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2萬2000元│被告前開玉││││100年9月23日13時│日某時││山銀行帳戶││││6分許前之某時,│││││││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LV包包│││││││之訊息,適有謝宜│││││││芳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三│黃玉玲│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3萬元│被告前開玉││││100年9月26日13時│日13時28分││山銀行帳戶││││28分許,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香奈兒包包之訊│100年9月27│2000元│││││息,適有黃玉玲上│日8時39分││││││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四│柯麗評│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1萬1000元│被告前開玉││││100年9月16日10時│日12時50分││山銀行帳戶││││12分許,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冰箱之訊息,適│││││││有柯麗評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五│蕭文乾│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1萬7000元│被告前開玉││││100年9月26日前之│日16時49分││山銀行帳戶││││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拍賣液晶│││││││電視之訊息,適有│││││││蕭文乾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六│蔣曉芳│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3萬元│被告前開國││││100年9月26日6時│日15時35分││泰世華銀行││││許前之某時,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百年紀念鈔│││││││之訊息,適有蔣曉│││││││芳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七│陳杏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1萬720元│被告前開玉││││100年9月23日前之│日12時50分││山銀行帳戶││││某日,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戒指之訊息,適有│││││││陳杏華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八│洪豪駿│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4│1萬8000元│被告前開國││││100年9月24日14時│日17時24分││泰世華銀行││││30分許前之某時,│││帳戶││││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拍賣電吉他之訊│││││││息,適有洪豪駿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九│何東錡│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2300元│被告前開玉││││100年9月26日10時│日21時8分││山銀行帳戶││││14分許,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超迷你音響組之│││││││訊息,適有何東錡│││││││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十│楊瓊慧│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3680元│被告前開玉││││100年9月21日12時│日12時50分││山銀行帳戶││││53分許,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數位相機之訊息│││││││,適有楊瓊慧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十一│洪嘉亨│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4│3萬元│被告前開國││││100年9月24日16時│日17時7分││泰世華銀行││││49分許前之某時,│││帳戶││││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顯示器│││││││及IPHONE手機之訊│││││││息,適有洪嘉亨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十二│鍾心瑜│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6│1萬3700元│被告前開玉││││100年9月24日14時│日15時11分││山銀行帳戶││││許前之某時,在奇│││││││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CHLOE包包│││││││之訊息,適有鍾心│││││││瑜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十三│蕭雅汝│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4│8250元│被告前開國││││100年9月23日17時│日19時24分││泰世華銀行││││50分許,以網路即│││帳戶││││時通向蕭雅汝佯稱│││││││有LV包包欲出售云│││││││云,致蕭雅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十四│賴雅梅│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3│7300元│被告前開國││││100年9月17日10時│日14時許││泰世華銀行││││58分許,在奇摩網│││帳戶││││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GUCCI包包之訊│││││││息,適有賴雅梅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十五│方旭強│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23│1萬9000元│被告前開國││││100年9月22日16時│日15時54分││泰世華銀行││││許前之某時,在奇│││帳戶││││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拍賣登山自行車│││││││之訊息,適有方旭│││││││強上網見該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