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竹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竹簡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8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42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庚○○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將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2月14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圖書館前,為了應徵工作,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湖口郵局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馬經理」及「 小忠 」之成年男子,幫助該2名男子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使戊○○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庚○○上開帳戶內。嗣戊○○等人知悉受騙,經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
三、證據:
(一)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6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81號偵查卷第4、5頁)。
(二)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10、11頁)。
(三)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12至14頁)。
(四)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15至17頁)。
(五)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18、19頁)。
(六)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20至22頁)。
(七)被害人甲○○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23、24、93、94頁)。
(八)被害人己○○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25、94頁)。
(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8年12月25日竹營字第0980101098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查詢表、查詢未印摺交易詳情各1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84至88頁)。
(十)被害人辛○○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被害人丙○○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被害人丁○○所提供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被害人乙○所提供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被害人甲○○所提供之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成功通知1紙、被害人己○○所提供之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39、48、55、63、76、98頁)。
(十一)被害人戊○○所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份、被害人辛○○所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份、被害人丁○○所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份、被害人乙○所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份、被害人甲○○所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
1份、被害人己○○所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交易訊息資料1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32、40、41、56至58、64至66、78至81、97頁)。
(十二)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⑤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⑦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9號偵查卷第28至31、34至38、42至45、47、50至54、59至62、68至72、74、75、77、82、83頁)。
(十三)綜上,被告庚○○本件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本件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馬經理」及「小忠」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取得被告庚○○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先後引誘被害人戊○○等共7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被告庚○○所有之上開帳戶內等情,是核「馬經理」及「小忠」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本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該「馬經理」及「小忠」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就上開7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不法份子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庚○○係一成年且具社會歷練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庚○○對於交付相關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庚○○猶提供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該「馬經理」及「小忠」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當堪認被告庚○○亦有容任或允許將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庚○○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3、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庚○○提供本件金融帳戶予「馬經理」及「小忠」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庚○○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故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庚○○以1次交付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馬經理」及「小忠」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戊○○等共7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5、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42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4260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8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併予審酌如上,附此敘明。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庚○○前有賭博之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徵其素行非善,其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事後與被害人丙○○、辛○○達成和解,被害人戊○○等亦表示不願向被告庚○○求償等一切情狀(詳後述),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末查被告庚○○前曾於81年間,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4月之宣告,然於81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於本案犯罪前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此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茲念其因謀職心切而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事後已與被害人丙○○、辛○○之法定代理人 魏淑媛 分別於99年5月11日、18日成立調解,被告庚○○願分5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予被害人丙○○(分別為1,000元、1,000元、4,000元、5,000元、4,000元)、分3期給付9,000元(分別為4,000元、4,000元、1,
000元)予被害人辛○○,此有本院99年度竹調字第103號調解筆錄、本院99年度竹調字第112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0頁),另被害人戊○○、己○○表示不向被告庚○○求償,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害人丁○○表示不方便出庭以及被害人乙○、甲○○均未到庭而致調解未果等情,此有本院99年4月29日、5月4日、
5月11日電話紀錄表3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堪認被告庚○○深具悔意,且有上揭調解條件需遵期屢行,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74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臺幣】│備註│├──┼───┼──────────────────┼────┤│1│戊○○│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暮光之│臺灣士林││││城+新月+蝕+破曉四本一套10套賣完為止│地方法院││││」之拍賣訊息,使戊○○信以為真而陷於│檢察署99││││錯誤,而於98年12月15日凌晨1時3分許,│年度偵字││││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2│第919號││││樓之居處,以網路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後,│偵查卷。││││向賣家「eden0219」下標成功,並於同日│││││上午11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路○段│││││136號8樓808室公司,以網路匯款帳│││││1,000元至被告庚○○上開帳戶中而受騙│││││。││├──┼───┼──────────────────┼────┤│2│辛○○│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Apple│臺灣士林││││筆記型電腦MacBook13吋IntelC2D2.│地方法院││││16G」之拍賣訊息,使辛○○信以為真而│檢察署99││││陷於錯誤,而於98年12月15日上午11時37│年度偵字││││分許,在彰化市○○路○號第八宿舍之彰│第919偵││││化師範大學○○○區○○○○○路與MSN│查卷。││││帳號為[email protected]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約定以14,000元成交並先匯│││││款9,000元訂金,辛○○並於同日上午11│││││時37分許,至前揭學校郵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匯款9,000元至被告庚○○上開帳戶│││││中而受騙。││├──┼───┼──────────────────┼────┤│3│丙○○│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相機」│臺灣士林││││之拍賣訊息,使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地方法院││││誤,而於98年12月14日晚間某時許,在新│檢察署99││││竹市○區○○路○○○巷○弄○○號3樓之1│年度偵字││││室住處,以MSN網路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之│第919偵││││SKYPE網路電話(00-00000000),約定│查卷。││││以15,000元成交,丙○○並於次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市東區○○○區○○○○路│││││2-1號之郵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5,000元至被告庚○○上開帳戶中而受騙│││││。││├──┼───┼──────────────────┼────┤│4│丁○○│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暮光之│臺灣士林││││城+新月+蝕+破曉四本一套10套賣完為止│地方法院││││」之拍賣訊息,使丁○○信以為真而陷於│檢察署99││││錯誤,以網路及手機聯繫詐騙集團成員(│年度偵字││││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並於98年12月│第919偵││││15日中午12時7分許,以郵局匯款單匯款│查卷、臺││││1,000元至被告庚○○上開帳戶中而受騙│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426號│││││偵查卷。│├──┼───┼──────────────────┼────┤│5│乙○│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極新PS│臺灣士林││││P2007主機等物品」之拍賣訊息,使乙○│地方法院││││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12月15日上│檢察署99││││午11時49分許,在基隆市○○路○○號崇右│年度偵字││││技術學院上網,向「cheerie0401」下標│第919號││││成功,並於同日下午12時49分許,至基隆│查卷。││││市○○路○○○號愛三路郵局,以郵局匯款│││││單匯款4,000元至被告庚○○上開帳戶中│││││而受騙。││├──┼───┼──────────────────┼────┤│6│甲○○│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單眼相│臺灣士林││││機」之拍賣訊息,使甲○○信以為真而陷│地方法院││││於錯誤,於98年12月15日某時許,向賣家│檢察署99││││「mars516516」下標成功,並於同日下午│年度偵字││││1時7分許,以網路匯款6,000元至被告│第919偵││││庚○○上開帳戶中而受騙。│查卷。│├──┼───┼──────────────────┼────┤│7│己○○│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PHILIP│臺灣士林││││S飛利浦按摩冰刀HP6517」之拍賣訊息,│地方法院││││使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98年12│檢察署99││││月15日下午1時56分許,向賣家「eden021│年度偵字││││9」下標成功,並以網路匯款2,000元至被│第919號││││告庚○○上開帳戶中而受騙。│查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81號偵│││││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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