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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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耘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耘志(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97年度訴字第4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3)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97年度訴字第81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4)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5)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9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7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379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1)(2)(3)(4)(5
)之罪經鈞院98年度聲字第225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6)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鈞院以
97年度上訴字第4129號撤回上訴確定。於97年5月3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0
6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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