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景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景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景蜂因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撤回上訴確定。⑵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
1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
10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上揭⑴⑵⑶案件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聲減字第681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⑷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併科罰金10萬6千元,經上訴本院,其中侵占遺失物罪、偽造特種文書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撤回上訴確定,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嗣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5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⑷案件撤回上訴及判決確定之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27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
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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