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張震武~B法官張明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榮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肆仟捌佰元│AQ0四0四三五│││││德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