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2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 蕭玠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柒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9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㈡叁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96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