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9號上訴人即被告怡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係以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系爭1725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2,760元(計算式:80.2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860元=1,512,
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