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48號原告 張昇軒 被告 王夢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劉依伶
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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