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51號上訴人 張廖年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慎廣 間請求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雯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