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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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51號上訴人 張廖年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慎廣 間請求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