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宗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所為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歐宗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函詢本院是否同意將本案移送該院合併審判,故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原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