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凱堯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已自白犯罪(見偵查卷第35頁、第70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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